(2015)沙执字第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章玉霞与武春滨民间借贷纠纷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玉霞,武春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522-1号申请执行人章玉霞,女,生于1973年12月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武春滨,男,生于1968年10月18日,回族,宁夏吴忠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章玉霞与武春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调确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万元,执行费0.74万元,共计50.74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春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7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