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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刑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魏海杰合同诈骗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终字第13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海杰,中共党员。2013年6月9日因涉嫌抽逃出资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抽逃出资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援朝,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海杰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海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原审被告人魏海杰以其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萍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魏海杰及其辩护人张援朝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建平审判员李晓萍审判员杨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赵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