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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晋江市锦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薛孝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锦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薛孝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497号原告晋江市锦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珊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银伟、周建雷,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孝一。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锦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孝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市锦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以本案系涉外案件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晋江市锦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锦恒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63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邹丽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舜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