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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德元与王春发、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55号原告王德元。委托代理人吴夏辉,智多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陆小明,智多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发。被告王超(王春发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元与被告王春发、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元,依法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王德元负担。审判长卿钟秀代理审判员申桂明人民陪审员蒋继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时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