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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行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言锋与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树昌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言锋,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树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陈言锋,男。被执行人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树昌,负责人。被执行人江树昌,男。申请执行人陈言锋与被执行人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树昌债权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之后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树昌名下的存款尚不足以支付诉讼、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江树昌拥有的宁德市蕉城区房产已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其后有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我院为轮候查封,没有首封处置权,且该房产目前抵押至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树昌、上海航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我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江树昌名下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3)宁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旭彪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怀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