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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丽中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小明与朱水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明,朱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丽中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吴小明被执行人:朱水生身份证:×××07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丽中商初字第0000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水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朱水生名下有房产(缙云县五云镇东村商住小区房屋以及附属土地使用权)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缙云县五云镇东村商住小区房屋以及附属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程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蔡斌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