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芒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闫顺连与许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顺连,许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芒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闫顺连,女,汉族,1986年3月21日生,小学文化,务农,现住芒市。被执行人:许永华,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生,文盲,务工,现住芒市。本院在执行闫顺连申请执行许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芒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测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