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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杭州鑫盾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程竹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鑫盾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程竹生,毛蔚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576号原告:杭州鑫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星座1幢1单元1302室。法定代表人:姜建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忠福,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枝君,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被告:程竹生。被告:毛蔚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鑫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程竹生、毛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鑫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程竹生、毛蔚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鑫盾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程竹生、毛蔚勇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鑫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0元,减半收取5330元,由原告杭州鑫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姣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方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