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现宁诉临沭县白旄镇人民政府、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宁,临沭县白旄镇人民政府,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刘现宁。被告:临沭县白旄镇人民政府。被告: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现宁诉被告临沭县白旄镇人民政府、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现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8元减半收取4689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8709元,由原告刘现宁负担。审 判 长 胡松刚人民陪审员 杜金香人民陪审员 杜奎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