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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现宁诉临沭县白旄镇人民政府、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现宁,临沭县白旄镇人民政府,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刘现宁。被告:临沭县白旄镇人民政府。被告: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现宁诉被告临沭县白旄镇人民政府、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现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8元减半收取4689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8709元,由原告刘现宁负担。审 判 长  胡松刚人民陪审员  杜金香人民陪审员  杜奎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