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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蔡长洪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江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长洪(曾用名蔡章洪),男,生于1973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农民。2005年10月、2007年6月因注射毒品分别被绵阳市劳教委决定劳教1年6个月;2010年3月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2010年9月、2012年2月因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分别行政拘留10日、15日;2001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2年8月、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7个月,2014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6日因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长洪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红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长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7日4时许,被告人蔡长洪在江油市中坝镇“清雅阁茶坊”见该茶坊卷帘门没有关严,从卷帘门下面爬进去,走到茶坊吧台处,将吧台抽屉撬开,盗走3条硬盒天子香烟和一条硬盒中华香烟,后以900元销赃,赃款被其耗用。经鉴定,3条硬天子香烟价值900元,1条硬中华香烟价值450元,共计价值1350元。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长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长洪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蔡长洪予以惩处。被告人蔡长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4时许,被告人蔡长洪走到江油市中坝镇“清雅阁茶坊”,见该茶坊卷帘门未关严,趁无人之际从卷帘门下面爬进去,撬开茶坊吧台的抽屉后将放在抽屉内的三条硬盒天子香烟和一条硬盒中华香烟盗走并销赃,赃款已被其耗用。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3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蔡长洪到案情况;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蔡长洪辨认了作案现场及现场监控视频的截图;3、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江价鉴字(2015)6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香烟的价值;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被盗香烟的购买价格;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发现茶楼被盗的经过;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茶楼监控视频截图中的男子就是蔡长洪;7、蔡长洪的多次供述、视听资料,证明其在茶坊盗窃香烟的经过;8、江油市公安局江公(城郊)强戒决字(2015)1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蔡长洪的前科劣迹及刑满释放时间;9、蔡长洪的人口信息、拘留证、逮捕证,证明其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长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长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蔡长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长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蔡长洪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一千三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丘赠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附刑期计算说明蔡长洪盗窃1350有多次盗窃前科以800元确定量刑起点4个月,超过800元每增加1500元加1.5个月,即增加0.6个月,基准刑4.6个月,累犯加30%,坦白减8%,计算结果5.6个月,综合调整宣告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