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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黑龙江志华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贺新友,祝令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黑龙江志华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新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住房支行,祝令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志华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集乐村后汲家屯。法定代表人:王志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仲波,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军,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新友,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赵国新,黑龙江超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市住房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西七道街39号。代表人:劳动,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段智远,黑龙江省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祝令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志华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贺新友、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住房支行、祝令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本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黑龙江志华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