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黄丽与冉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冉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黄丽,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冉汶东,男,1981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诉被告冉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丽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行使,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丽负担。审判员 侯毅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戴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