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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黄丽与冉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冉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黄丽,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冉汶东,男,1981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诉被告冉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丽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行使,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丽负担。审判员  侯毅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戴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