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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行非审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与李发全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李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行非审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49号。法定代表人王华品,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绍斌,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干部。(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李发全。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李发全执行宜土资执罚(201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正确合法,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向建军审判员  章富翠审判员  冯丽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肖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