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海兴县香坊乡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海兴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兴县香坊乡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海兴县人民政府,海兴县辛集镇魏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沧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兴县香坊乡官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月明,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祁洪海,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兴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健,县长。委托代理人赵世温,海兴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洪雨,海兴县国土资源局科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兴县辛集镇魏家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洪卫,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魏立柱,村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洪兴,海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海兴县香坊乡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4)海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树国审 判 员 李艳华代理审判员 赵书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