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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柳民初字第199号原告郭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农历正月19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办了民间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9月9日生育大女儿高1,2008年农历3月5日生育二女儿高2。结婚后原告父母送给原告农用六轮车一辆,且因被告无款上户口,原告父母又给了原告500元办理车辆通行手续;2012年原告因生二胎住院,被告没钱才到处去借;2012年冬季因生活贫困,原告父母给付10000元。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长期喝酒赌博不顾家,致原告生活贫困,原、被告感情破裂,原告与被告提出离婚,被告数次找原告父母求情,并向原告及父母口头保证改过做人,原告也选择谅解被告。2012年春,被告在离石跑出租业务,因手无分文,原告父母又支援被告10000元。2014年原告因病再次住院治疗,被告不但不管反而将原告父亲贷出去的80000元现金偷向他人骗取随之赌博花光。因被告长期不顾原告及两个孩子的死活,原告现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不愿再与被告共同生活,故望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合法婚姻关系;2、原、被告所生之女高1、高2,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视权。被告辩称:1、原告所述婚姻基本情况属实;2、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每天忙于生计,为家庭也做出了贡献。原、被告均无证据向本庭提供。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于2006年农历正月19日举办了民间婚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6年农历9月9日生育大女儿高1,2008年农历3月5日生育二女儿高2。原、被告结婚后,原告父母经常接济原、被告生活。原告现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本案虽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郭某某虽以被告高某某赌博为由主张离婚,但被告高某某在庭审中亦有悔改之心,双方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被告高某某痛改前非,多为原告、为孩子考虑,双方仍能够和好如初。且原告郭某某并未提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郭某某要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本院希望原告能慎重对待婚姻,被告亦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共建和睦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泽平审 判 员  胡四四人民陪审员  郭纪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亮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