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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华民诉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坤兴与刘宝林、无锡市祥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坤兴,刘宝林,无锡市祥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民诉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吴坤兴。被申请人刘宝林。被申请人无锡市祥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南桥村章里巷6号。申请人吴坤兴与被申请人刘宝林、无锡市祥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吴坤兴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刘宝林、无锡市祥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B×××××的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价值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坤兴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刘宝林、无锡市祥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苏B×××××的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价值6万元)。二、查封期间,上述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吴坤兴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孟心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