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傅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127号原告:黄某。被告: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倪 泓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娟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