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日照日合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日合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海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41号原告:日照日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东方大厦OA18)。法定代表人:安玉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绪平,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婷婷,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海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绿舟南路68号辉煌国际海港城002号楼105室。法定代表人:匡佃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日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日照日合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以被告山东海林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日合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日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9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日照日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于善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