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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喜文与刘锐、肖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文,刘锐,肖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张喜文,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刘锐,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肖金龙,现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张喜文与被执行人刘锐、肖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锐、肖金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喜文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77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榆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