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连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滨大道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滨大道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孙连成。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滨大道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1号、51号增1、增2、增3。负责人张国娜,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职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海河图书大厦101、201、301。负责人王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滨大道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超,该行职工。原告孙连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滨大道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原告孙连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连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连成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