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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5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丰和纺织有限公司、杭州振赫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丰和纺织有限公司,杭州振赫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明晨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聚卿针纺有限公司,钱岳江,吴筱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708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200、202、204号。负责人康建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正轰、张仁贵,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丰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沙里吴村。法定代表人钱岳江。被告杭州振赫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沙田头村。法定代表人王栋海。被告杭州明晨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永联村。法定代表人沈亚明。被告杭州聚卿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永联村。法定代表人沈亚明。被告钱岳江。被告吴筱萍。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诉被告杭州丰和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和公司)、杭州振赫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赫公司)、杭州明晨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晨公司)、杭州聚卿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卿公司)、钱岳江、吴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仁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银行诉称:丰和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振赫公司、明晨公司、聚卿公司、钱岳江、吴筱萍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丰和公司仅归还借款100433.14元及借期内的全部利息。借款逾期后,丰和公司又分两次支付罚息16000元。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丰和公司返还借款1399566.86元,支付该借款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的罚息(应扣除已支付的罚息16000元);2.丰和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3.振赫公司、明晨公司、聚卿公司、钱岳江、吴筱萍对丰和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南京银行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最高债权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股东会决议、最高额担保承诺书、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支付委托书、结算业务申请书、委托代理合同、进账单和发票等证据材料加以证明。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法庭调查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4月17日,南京银行与丰和公司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与振赫公司、明晨公司、聚卿公司、钱岳江、吴筱萍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约定:丰和公司在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可向南京银行申请使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300万元的融资额度。振赫公司、明晨公司、聚卿公司、钱岳江、吴筱萍为丰和公司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2月8日,南京银行与丰和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丰和公司向南京银行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年利率6.72%,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如丰和公司违约,应赔偿南京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日,南京银行向丰和公司发放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丰和公司仅归还借款100433.14元及借期内的全部利息,其余借款未能归还。振赫公司、明晨公司、聚卿公司、钱岳江、吴筱萍也未履行保证义务。2015年9月1日和9月18日,丰和公司分别支付罚息8000元。2015年11月20日,南京银行委托浙江正允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事务,并支付了代理费20000元。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依法成立并有效。丰和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振赫公司、明晨公司、聚卿公司、钱岳江、吴筱萍未按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南京银行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振赫公司、明晨公司、聚卿公司、钱岳江、吴筱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丰和公司追偿。丰和公司、振赫公司、明晨公司、聚卿公司、钱岳江、吴筱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丰和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1399566.86元,支付该借款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的罚息(应扣除已支付罚息16000元);二、杭州丰和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杭州振赫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明晨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聚卿针纺有限公司、钱岳江、吴筱萍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杭州振赫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明晨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聚卿针纺有限公司、钱岳江、吴筱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丰和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2844元,由杭州丰和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杭州振赫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明晨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聚卿针纺有限公司、钱岳江、吴筱萍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施得健人民陪审员  徐国芳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步佳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