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胥勋琼与上海耀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阁兰秀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胥勋琼。被告上海耀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大洪,经理。被告深圳市阁兰秀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效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男,上海耀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王承毅,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胥勋琼诉被告上海耀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阁兰秀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勋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胥勋琼负担。审判员 朱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毛振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