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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黎春雷与李元均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春雷,李元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黎春雷,男,生于1977年1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元均,男,生于1973年9���2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黎春雷申请执行李元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第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弘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