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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19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6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施大风,杨小强,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190-16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施大风。被执行人:杨小强,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大风。关于刘强与施大风、杨小强、铜陵市八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杨小强在中国农业银行铜陵铜都支行64×××18账户存款223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