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俊芳与被上诉人刘飞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俊芳,刘飞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芳,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飞飞,男,汉族。上诉人刘俊芳与被上诉人刘飞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五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刘俊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刘俊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了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俊芳撤回上诉处理。二审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上诉人刘俊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爱国审 判 员 索如意代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