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莆田市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陈亚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陈亚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陈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C区B幢商住楼21B-22号六层。法定代表人蔡凤水,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亚汉,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陈亚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陈亚汉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陈亚汉偿还其货款及该款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陈亚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丽贞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