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玉连与曾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连,曾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29号原告刘玉连,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祝宇峰,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跃全,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佑国,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连与被告曾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连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刘玉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刘玉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