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陶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陶某某,女,生于1983年1月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6年1月2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某某逾期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洪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