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许超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360号罪犯许超,男,汉族,1978年12月1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蚌山邢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张士林,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许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许超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许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许超在刑罚执行期间执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青山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许超陈述证实,该犯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许超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许超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怀远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许超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交款凭据证实罪犯许超于2015年4月交纳罚金刑一万元。本院认为,罪犯许超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并执行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经许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许超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