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科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磊,胡超,刘小蓉,羊宁,四川省新科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科源油井工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法定代表人:羊伯林,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科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建设镇。法定代表人:杨磊,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磊,男,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胡超,女,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刘小蓉,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羊宁,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四川省新科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梓州国际。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科源油井工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刘小蓉。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4)三民初字第4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科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磊、胡超、刘小蓉、羊宁、四川省新科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科源油井工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2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蒋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