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中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浔阳支行与九江锦国农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浔阳支行,九江锦国农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中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浔阳支行。负责人游云程,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九江锦国农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被执行人张晓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九中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九江市锦国农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九江市锦国农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峰于2014年4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依法委托九江市真仕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晓峰所有的位于九江市滨江路250号浔阳江畔第十九栋第一层门面xx号、二楼1902.86平方米和三楼1902.86平方米的房产(即本案抵押物)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三次公告拍卖、先后两次降价,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浔阳支行同意以第三次拍卖后保留价xx万元接受(抵押物)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八睐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晓峰所有的位于九江市滨江路250号浔阳江畔第十九栋第一层门面101-108号(原产权证号分别为:九房权证浔字第××号、10××30号、00××44号、00××43号、00××42号、00××41号、00××40号、00××39号)、二楼1902.86平方米(原产权证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和三楼1902.86平方米(原产权证号:九房权证浔字第××号)房产(即本案抵押物),以xx万元价值,交付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浔阳支行抵偿债务。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浔阳支行之日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浔阳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报刚审判员 张京平审判员 黄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向夏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