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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督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伍迪恒与胡军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迪恒,胡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督字第8号申请人伍迪恒,男。被申请人胡军,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伍迪恒的支付令申���后,于2015年5月5日发出(2015)新法民督字第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胡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胡军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5月5日(2015)新法民督字第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由申请人伍迪恒承担。审 判 员  康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龚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