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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与蔡志钦、李克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蔡志钦,李克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48号。负责人张玮斌,行长。被执行人蔡志钦。被执行人李克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2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志钦、李克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蔡志钦、李克芝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支付截止至2014年3月31日的借款本金153,869.77元、利息11,348.70元,罚息25,404.71元、复利2,204.14元,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支付2014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153,869.80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蔡志钦、李克芝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支付律师费6,705元;3、案件受���费3,650元、财产保全费1,360元、执行费2,968元由蔡志钦、李克芝承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限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志钦、李克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510.32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