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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曾庆英与李萍、陈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2475号原告曾庆英。委托代理人杨超,系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锡文,系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萍。被告陈寿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英诉被告李萍、陈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以上二被告银行存款8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大连市XX区XX街X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萍、陈寿鹏银行存款83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曾庆英所有的位于大连市XX区XX街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雅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