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453号原告张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王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涛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强承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贾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