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法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原欢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原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200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学生,住晋城市城区。法定代理人樊哪哪,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人,住晋城市城区。系张某某母亲。被执行人原欢欢,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无业,住西上庄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原欢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岩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连天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