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法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建良与李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良,李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良,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十八街坊×××栋×××号.被执行人李志东(曾用名李治东),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土右旗明沙淖乡苗六营村亿鑫隆商务宾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土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志东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建良欠款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申请执行费1500元,但被执行人李志东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土民保字第29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志东所有的蒙KL20**号霸道车一辆。现需要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志东所有的蒙KL20**号霸道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存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权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