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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知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陆爱丽与海宁市许村镇德驰植绒布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爱丽,海宁市许村镇德驰植绒布经营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知初字第59号原告:陆爱丽。委托代理人:朱洲、杨斌,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市许村镇德驰植绒布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许村被面装饰布市场237号。经营者:张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爱丽诉被告海宁市许村镇德驰植绒布经营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爱丽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爱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爱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410元,由原告陆爱丽负担。审 判 长  范云程人民陪审员  严 勇人民陪审员  沈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江 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