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请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立洲与李训廷、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洲,李训廷,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第1页/共2页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请字第0014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洲。被执行人李训廷(庭)。被执行人张小平。申请执行人周立洲与被执行人李训廷、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泗开民初字第094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训廷、张小平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立洲向泗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执字第00267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该院(2014)泗开民初字第0944号民事调解书],由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昌海审 判 员 赵述安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陆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