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岳恒诉被告刘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恒,刘灿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岳恒,男,1957年6月20日生。被告刘灿峰,男,1972年12月31日生。原告岳恒诉被告刘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灿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灿峰2009年5月从我手借钱15万元,一直催要至今未还。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付我借款15万元。被告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出示借条一张:被告刘灿峰借原告岳恒款15万元用于生意投资。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辨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09年5月,被告刘灿峰向原告岳恒借款15万元,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15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所写借条为证,原告诉求有理,应予支持。被告应按借条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灿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岳恒借款人民币15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刘灿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明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