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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德春与李文平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春,李文平,李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李德春,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李文平,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李学,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春诉被告李文平、李学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淦 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