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德春与李文平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春,李文平,李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李德春,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李文平,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李学,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春诉被告李文平、李学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淦 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