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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行字第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鹏伟与高建村、周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鹏伟,高建村,周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行字第735-1号申请执行人吴鹏伟,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林伟国,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建村,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周绛,女,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吴鹏伟与被执行人高建村、周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房产已抵押给兴业银行,目前该案思明法院正在审理。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待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抵押权实现后剩余拍卖款分配时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榆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