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品味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品味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62号原告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步良。委托代理人王小亮。被告上海品味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云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品味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陆佳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