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406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黄某某,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郭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泉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