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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泉州聚顺工贸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北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泉州聚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志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泉州聚顺工贸有限公司遗失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0900053266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收款人为泉州市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人为广西钦州XX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3日,付款日期为2015年8月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泉州聚顺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光前代理审判员  邱瑛淇人民陪审员  利荣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邹超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