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朱梅娟与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梅娟,王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434号申请执行人:朱梅娟。被���行人:王永华。申请执行人朱梅娟与被执行人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花民一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仲 屏审判员 伊 树 琴审判员 ��宪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侯 丽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