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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执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迟华与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华,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337-7号申请执行人迟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海中路外运大厦13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芝民社一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威民一初字第30号案件中,有应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威民一初字第30号案件中,应退预交案件受理费中的29万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小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赵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