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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建峰与刘福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峰,张福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张福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峰与被执行人张福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福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张福印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霍学岭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