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23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同余,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现羁押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戒毒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林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