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环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潘某甲等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潘某甲,潘某乙,刘某乙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环刑初字第0004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农民。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某甲,农民。被告人潘某甲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5年11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11月12日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乙,农民。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乙,农民。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潘某甲、潘某乙、刘某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潘某甲、潘某乙、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下旬,在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吴邵村东水泥厂东南角鸭棚附近,被告人刘某甲在未按规定向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潘某甲、刘某乙、潘某乙等人商定,由后三人砍伐该处林地内被告人刘某甲种植的杨树,树枝、树头作为该三人的报酬,树干由被告人刘某甲自行出卖。被告人潘某甲、刘某乙、潘某乙三人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甲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该处林地内的杨树255棵。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林为商品林,地类为林业用地,被砍伐树木立木蓄积为57.66立方米。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刘某乙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潘某甲、潘某乙、刘某乙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徐州市铜山区林业技术指导站出具的立木蓄积、地类鉴定意见书、被伐林木现场照片、勘验及检查笔录、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甲、潘某甲、潘某乙、刘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潘某甲、潘某乙、刘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并系共同犯罪,且四被告人均系自首。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潘某甲、潘某乙、刘某乙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甲、潘某乙、刘某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对三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潘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潘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刘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姜宝珠审 判 员 赵 丽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梦婷 微信公众号“”